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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嵊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来源:今日招聘 | 发布时间:2024-06-15 06:58:51 |  访问:74

根据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4〕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建设,经研究决定,2024年我市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附件。

二、?招生对象

参加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嵊州市户籍(以高考登记的户籍为准),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立志为嵊州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

三、就业单位

嵊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乡镇(街道)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四、委托培养学校

根据浙卫办〔2024〕9号文件规定,嵊州市本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委托培养高校共2所:杭州师范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嵊州市本科层次中医学专业委托培养高校:浙江中医药大学;嵊州市本科层次医学影像学专业委托培养高校:温州医科大学;嵊州市本科层次麻醉学专业委托培养高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嵊州市本科层次精神医学专业委托培养高校:温州医科大学。

五、招生与招聘流程

根据浙卫办〔2024〕9号文件精神,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户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录取办法,2024年定向培养招生本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本次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与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共同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2.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嵊州市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3.通知体检。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收到各招生高校提供的考生名单后,将第一时间(一般为深夜)通过考生填报志愿时预留的联系号码通知考生参加体检。为确保能及时通知到每一位考生,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预留手机号码准确无误且24小时畅通,不关机、不静音;

(2)填报志愿后10天内不宜外出远门,以免错过体检;

(3)事先做好个人身体管理,体检时间以嵊州市卫生健康局通知为准;

(4)因考生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联系或接到我局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处理。

4.组织体检。根据各招生高校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结束后当即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对体检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网上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天。

6.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合格考生带高考成绩单、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与嵊州市卫生健康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嵊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定向培养招生高校。在招录过程中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7.投档录取。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六、工作单位落实

定向培养生毕业后,由嵊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考试,根据成绩高低依次自主选择招聘单位,并由招聘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七、就业与待遇

1.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须回本市基层医疗机构工作。

2.定向培养生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

3.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后,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人员需全部纳入全科(助理全科)专业培训。聘用合同期(首次签订5年)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4.定向培养生服务期5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5.经招生学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根据浙卫发〔2009〕82号、浙财社〔2010〕201号和浙卫发〔2013〕143号等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6.定向培养生在学校期间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学历提升教育。定向培养生毕业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回本市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除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相关待遇外,5年内不得报考本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信息还将被列入个人档案和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等信用系统的不良信息管理。

八、其他事项

1.填报志愿时间: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

2.招聘信息中未尽事宜,由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解释。

咨询及通知体检电话:0575-83275215、0575-83275278(嵊州市卫健局人事科)。

附件: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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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202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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